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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三小组排除了自治单位的潜在买家提交强制裁决的可能性,该自治单位是从不拥有土地的开发商处购买的,并且没有在财产登记处适当登记公司注册登记册办公室。
争议仅限于(不可能)提交强制授予财产的问题,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承诺合同的主题,而开发商不拥有项目将要建设的土地。
在该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前,将单位 Telegram 用户号码列表
出售给了相关方,而出售两年后,该项目的工程甚至没有开工,因此收购方通过会议将开发商撤职。 。
解雇后,有前途的买家协会成立,推动 提起财产强制裁决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该诉讼被驳回,理由是:1)开发商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且没有任何能够使其成为所有者的文书;2) 发展商没有在财产登记处登记法团注册摘要。
关于缺乏土地所有权的问题,STJ 强调,第 4,591/64 号法律第 32 条规定,即使开发商事先没有控制项目将要建设的土地,也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保证您购买的仪器。
此外,根据管理房地产开发的第 4,591/64 号法律的条款,单位的谈判只能在主管财产登记处注册公司注册摘要后进行。
换句话说,在由第 4,591/64 号法律第 32 条规定的文件组成的公司注册登记册注册之前,开发商将无法出售或抵押未来的自治单位,此举旨在为承包商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STJ 表示,“制定管辖立法的目的是通过颠覆加入原则,将法律确定性归因于法律交易动态中普遍采用的事实情况 —— 根据该原则,所有可访问的内容土地归土地所有者所有 - 并向买方保证该物品将按照合同中承诺的特征交付。鉴于此,开发商有法律义务根据第 4,591/1964 号法律第 32 条的原始措辞,在签署目前正在分析的合同时有效,将拟成立的财产登记在拟成立的财产登记处。 ,除其他文件外,由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的土地所有权或承诺组成,涉及购买和出售或权利转让或交换,其中包含占有财产的许可条款。(……)因此,意图为了给承包商更多的保障,开发商只有在向主管财产登记处提交法律列出的文件后才能与自治单位进行谈判。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册成立公司注册中心之前,开发商无权出售未来的自治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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