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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的梦想常常变成一场噩梦。因为新车出现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经销商或制造商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消费者只能向司法机构求助。 基于许多此类案件的判决,高等法院的判例得到了巩固,为那些在购买新的、有缺陷的车辆时遇到不便的人的权利提供了广泛的保护,特别是在《车辆法》条款的支持下。消费者保护法 (CDC)。 法理演变 直到 2013 年,STJ 都认为新车存在的缺陷仅仅是令人不快,不足以构成可赔偿的精神损害。这种理解在特别上诉 中得到了证明,特别上诉部长的报告于 2007 年做出的,而 Ag 775.948 是根据部长的报告于 2008 年做出的判断。
随着时间的推移,STJ 巩固了这样的认识,即精神损 行业电邮清单 害是需要赔偿的,正如部长所言,“当一辆全新车辆的消费者需要多次返回经销店以修复所购车辆中存在的缺陷时评判于年。 法庭上的另一种和平理解是,“工作室是合法当事人,可以对因未能提供服务以及其代表对作者犯下的罪行而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做出回应”,例如可以见 报告。 在其报告员是部长)最近的一项决定中,STJ 在下面引用的案例中明确了“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对产品缺陷负有共同责任”的立场。 2017年3月 ,法院审理了一位购买福特汽车的消费者案件。使用短短几个月后,由于发动机出现异常噪音,且车窗开关困难,客户联系经销商进行维修。

三个月后,汽车才归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随后更愿意更换它。 该案件通过 REsp 1,632,762 到达 STJ,其报告员是来自第三小组的部长 Nancy Andrighi。据该部长称,CDC 第 18 条规定“供应商有 30 天的期限来补救产品中存在的任何缺陷,之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用另一件相同的产品更换有缺陷的产品”。类型,退还已支付的金额,适当更正,或按比例减少价格”。 Nancy Andrighi 同意阿马帕法院的结论,即经销商超过了完全修复缺陷 30 天的法定期限,因为车辆在车间停留的时间比在客户手中的时间更长,并且意图要求将该产品更换为其他处于完美使用条件的同类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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